■ 秦志龍
案例回放
在某空調機組采購項目中,投標供應商最終得分排序為A1、A2、B1、B2。其中,A1、A2為A品牌的兩個投標人,B1、B2為B品牌的兩個投標人,本項目總共有5個品牌13個投標人參與投標,因其他投標人與本文進行討論的問題無關,所以不再描述其具體情況。因本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故最終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為A1、B1、A2。后因投標人B1提出質疑,在請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協助答復質疑時發現,A1投標人符合性檢查不應該通過,但在評標時未發現該問題,讓其通過了符合性檢查,最終,A1綜合得分第一。
問題引出
取消A1第一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后,應該推薦B1還是A2作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分析探討
采購機構內部對該問題進行了討論,觀點分為兩種:有人認為應該推薦B1作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有人認為應該推薦A2作為第一中標候選人。論據都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一條。也就是說,業界對87號令第三十一條有不同的理解。
筆者的觀點也有兩個。其一,如果有關工作人員對法規的具體條款理解產生分歧,則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去判斷,要從立法宗旨上去理解。其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分析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的具體原因,再作出結論?;氐奖景咐?,投標人A1實際上不應該參與進一步評審,A1因符合性檢查不通過,不具有參與打分的資格。也就是說,真正得分第一的應該是A2,即A2才應該是本項目的第一中標候選人。如果推薦B1作為第一中標候選人,那么對A2顯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因為A2是由于評標委員會的失誤導致其失去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的,不能讓無過錯的投標人承擔因評審委員會的錯誤造成的損失。如果不分析具體原因,簡單按照87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推薦B1作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似乎也是正確的,但這恰恰違背了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此外,87號令第三十一條對相同品牌投標人的處理方法區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應該也是有其考慮的,即在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時,“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其他投標無效?!倍鴮Σ捎谩熬C合評分法”且“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均給予參與評分的機會,并且取消了在“最低評標價法”中“其他投標無效”的規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推薦A2作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既符合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為A1是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應該成為被推薦人),而且更公平、公正,更符合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在糾正原評審錯誤,取消A1作為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后,推薦A2作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比推薦B1作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更公平、公正。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三十一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1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1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1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