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天元
為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實現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目標,財政部于2021年發布了《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墩少徯枨蠊芾磙k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采購項目,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睆膶嵺`來看,本條款提到的“量化指標的等次”是繼“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之后一個新的“質疑點”。政府采購服務類項目品類繁雜,評分難以用通用模板來適配項目,多為“一事一議”,在實踐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有沒有一種較為通用的模式來同時實現“量化等次”和“細化量化”,下面以3個評分項設置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1
在某服務采購項目中,采購人對服務方案提出要求,方案需包括管理思路、組織架構、服務內容及標準、工作流程、檢查制度,五項都有得20分,缺一項扣4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上述評分規則沒有過多的主觀表述,如“可行性較強、完整性好”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自由裁量權。但每一項要求都很難評出優劣,以“管理思路”為例,供應商只要提交了管理思路,專家就得給滿分,因為評分規則沒有對“管理思路”進行具體量化等次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的解讀,評分標準的分值設置必須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這句解讀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評審因素的指標必須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標不得作為評審因素;二是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后,評分標準的分值也要對應起來,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為區間的,評分標準的分值也必須量化到區間。由此可見,本條規定的核心要求是綜合評分的因素必須量化為客觀分,從而限制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中的自由裁量權。
案例2
某服務采購項目的其中一條評分規則是這樣的:整體服務方案包括服務整體策劃、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各流程服務實施方案、服務過程重難點分析、重難點防范解決措施。所提供的每小項方案中有缺陷(缺陷是指:憑空編造、內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邏輯錯誤、不符合采購需求、內容缺失),得1.5分;每小項方案無缺陷,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上述評分要求提到“有缺陷”,如果沒具體解釋哪些行為屬于“有缺陷”,那就是典型的沒細化量化。相比于案例1,此評分規則對缺陷的具體負偏離內容進行了明確。同時,這套“缺陷制評分”的優點是完成了量化等次,且可以根據項目的不同按需調整評價內容以及缺陷內容,具有便于采購人掌握且適配性強的特點。
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筆者認為,可量化的指標才可以作為評分項。
案例3
某服務采購項目的評分規則是:提供2023年度客戶所在省份的衛生健康委員會電子病歷應用水平分級評價結果公示文件,得1分;有公示文件且重點標識符合條件用戶所在名單位置,得滿分2.5分;不提供得0分。
這項評分規則就是既做到了細化量化,又實現了“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但操作起來較難,需要采購人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調研。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通過上述3個案例可以看出,服務類項目做好“細化量化”和“量化等次”至關重要,這將有助于采購項目高質量完成,減少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