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慶峰
近日,有單位來電咨詢,反映該單位的公務用車加油業務在政府采購信息化系統中無法進行。后經查詢發現,該單位在政府采購信息化系統中,將公務用車加油的政府采購品目(以下簡稱品目)誤選為“A07070101汽油”品目,而不是政府采購信息化系統所確定的“C23120302車輛加油、添加燃料服務”品目。查明原因后,筆者想到一個問題:為了避免誤選,那就要厘清這兩個品目到底存在哪些區別,或者相互的邊界在哪里?
為適應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和預算管理一體化工作需要,財政部于2022年對外發布了修訂后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下稱《采購品目目錄2022版》)?!恫少徠纺磕夸?022版》對“A07070101汽油”品目的說明為“包括航空汽油、車用汽油等”;同時對“C23120302車輛加油、添加燃料服務”的品目說明為“包括載貨汽車、汽車掛車、乘用車等車輛的加油、充電、添加LNG、CNG、氫能等服務”。很顯然,僅從兩個品目的文字說明來看,并不能很好地厘清兩者的邊界,公務用車加油業務使用這兩個品目,似乎都與其品目說明相匹配,那么,問題出在哪里?筆者認為,應該換一個視角進行思考。
在實踐中,除了公務用車需要加油外,還有摩托艇等也需要加油,那么,摩托艇加油該用哪個品目?“A07070101汽油”品目應該可以用,雖然品目說明并沒有明確點明摩托艇加油也在此品目內,但品目說明最后的那個“等”字給了解釋的空間。畢竟在制度設計上要求品目說明列舉窮盡是不可能的,而這個“等”字正好解決了這個問題,作了兜底式的說明。那是否也能用“C23120302車輛加油、添加燃料服務”品目?筆者認為,應該不可以。因為根據品目說明,它是供車輛專用的品目,而摩托艇不是車輛,因此不可以使用該品目。由此就會帶來一個問題:假如采購人同時擁有公務用車與摩托艇的話,雖然同為加油業務,但由于用途不同,其適用的品目竟然不同。這明顯不合適,也難以讓人信服。實際上,不論是公務用車還是摩托艇,加油業務的實質就是采購汽油。由于這兩個品目分屬于貨物類與服務類,因此有必要先厘清加油業務究竟是貨物類采購還是服務類采購。
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很明顯,汽油是燃料的一種,而燃料屬于貨物,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加油業務屬于貨物類采購。
其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既然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那么,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由誰提供?自然是相關供應商。那么,供應商提供的是貨物還是服務?從發票開具內容來看,供應商對加油業務開具的發票內容是成品油,適用的是13%的貨物增值稅稅率,因此,也是屬于貨物類采購。
基于上述兩項理由,筆者認為,加油業務應該屬于貨物類采購,即適用“A07070101汽油”品目。
或許有人會產生困惑:加油業務明明含有服務內容,為什么卻被認定為貨物?這涉及稅務上對混合銷售的認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換言之,就是只要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這與政府采購對采購標的屬性的認定方法基本一致。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思路為我們確定品目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也為校驗品目選擇的正確性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即從供應商發票開具的內容來確定或驗證采購人確定的品目是否準確。作為政府采購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品目的確定不再只由采購人單方確定,供應商也可以從自身的視角予以驗證,這對促進政府采購工作質量的提升大有益處。雖然稅務管理與政府采購基于各自的管理目的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分類的方法不同,但筆者認為,稅務部門對采購標的屬性的認定方法值得借鑒,以供應商的視角確定品目有較強的說服力,即供應商提供什么,采購人得到的就是什么。
(作者單位:浙江省嘉興市財政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