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瑩 趙軍
前不久,某醫院檢驗科生化分析儀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實施,并順利完成開評標工作,按照醫院招標采購流程,由招標采購辦公室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并送審計部門審核。審計發現,醫院與中標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合同,標注產品型號為DX-5,但中標通知書、開標一覽表所顯示的產品型號為OX-5,審計工作人員認為合同產品型號存在錯誤,應予以更正。
招標采購辦公室隨即對相關事項進行了梳理:一是中標供應商溝通反饋,生產廠家從沒有生產過OX-5型號的產品,開標一覽表之所以會出現OX-5型號是因為投標文件制作的筆誤,投標文件中的其他材料(如產品彩頁、檢測報告)標注的均是DX-5;二是復核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確認技術資料與開標一覽表型號不同的事實;三是代理機構按照開標一覽表內容編制了中標通知書;四是中標供應商參照招標文件模板準備采購合同,在未作任何說明的情況下試圖將型號進行更改。上述關聯事件導致審計發現中標通知書與開標一覽表存在不一致情況,招標采購辦公室隨后還通過產品生產廠家書面證明其沒有生產OX-5型號的產品。
不過,就如何推進接下來的工作,招標采購辦公室跟審計部門發生了分歧。審計部門認為,根據有關規定,當開標一覽表與投標文件其他內容不一致時,應當以開標一覽表為準,若中標供應商無法提供該型號產品,應當廢標并由中標供應商承擔相應責任。招標采購辦公室認為,評標專家按照產品技術資料進行評審且DX-5型號產品滿足采購需求,可以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說明,結合生產廠家出具的證明材料,醫院可按照DX-5型號簽訂和履行采購合同。合同履行就這樣出現爭議,看似一個筆誤引發的小問題,卻隱藏著一些大麻煩,值得思考和重視。
開標一覽表與招標文件其他內容不一致,怎么辦?
開標一覽表與投標文件其他內容不一致的情形,雖是不應該但卻常見,比如大小寫不一致、單價總價不一致,制造商名稱不一致、品名型號不一致、報價方式不一致(如要求報下浮率供應商自行換算成具體數額)等。
事實上,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對出現此類不一致情況有相應解決措施的規定。其中,《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九條提供了解決“報價不一致”的具體辦法,包括“開標一覽表與投標文件相應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為準;大小寫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與單價匯總不一致的以單價計算結果為準;單價金額有明顯錯位的以總價修改單價”。87號令第五十一條又規定,“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可解決87號令第五十九條之外的不一致情形。
但是,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總是讓人防不勝防。
以湖南省長沙市某單位A座營業辦公用房定制辦公家具采購項目為例,該案件經歷了質疑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其根源正是筆誤。中標人Z公司的開標一覽表顯示會議桌椅報價為139.0988萬元、辦公柜組報價71.45萬元,分項價格表顯示會議桌椅合計71.45萬元、辦公柜組合計139.0988萬元。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會議桌椅報價不得超過95.744萬元,否則為無效投標。評標委員會認為開標一覽表與分項價格表合計總價一致,但兩個單項產品報價有明顯顛倒,便啟動澄清程序。Z公司書面澄清開標一覽表報價存在筆誤,分項價格表才是正確的。評標委員會認可了Z公司的澄清,Z公司中標。結果公告后,H公司進行質疑投訴,H公司認為,Z公司開標一覽表中會議桌椅的投標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分項預算,屬于無效投標,根據87號令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以開標一覽表確定Z公司的會議桌椅報價,Z公司的澄清事項屬于對投標文件的實質性修改。歷經一年多時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為開標一覽表筆誤引發的投訴案畫上了句號。法院終審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本案中Z公司的報價問題明顯屬于87號令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的情形,而非87號令第五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該判決認同了此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意見、行政復議處理意見以及一審法院的判決意見。
結合案件判決意見和87號令的相應規定,筆者認為,監管部門在處理爭議時兼顧了公平公正與采購效率。首先,87號令第五十九條修正的內容僅為價格,文字不一致則屬于87號令第五十一條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內容;其次,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澄清優于價格修正(即優先澄清),不過前提要求報價是供應商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本案件中,通過Z公司總價、分項報價可作出常識性判斷),且澄清說明也未實質性修改投標文件的內容。
回到開篇案例,由于涉及內容并非價格,顯然不適用于“開標一覽表與投標文件相應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為準”的規定。理論上的正確操作是評標委員會要求供應商作出澄清,從而可確保投標文件內容的一致性、評審結論的準確性,進而避免后續爭議。
在評標結束后,還可以啟動澄清程序嗎?
87號令第五十一條所規定的啟動澄清程序,僅適用于評標過程。在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的工作包括質疑答復和投訴調查配合、特定情形下的重新評審、采購部門要求的其他工作,在開篇案例中,醫院審計部門發現的型號錯誤問題,既不符合法定的重新評審情形,也沒有質疑答復的配合前提。因此,就不存在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組織評標委員會對中標供應商筆誤進行澄清的法定可能。
在實踐中,采購人在評審結束后發現關于評審環節的問題,頗為常見,比如,分項報價內容未涵蓋全部采購需求(缺項)、中標人價格遠低于其他投標人價格可能影響履約等。面對此類問題,不僅不能在評審結束后組織評標委員會“開個會討論”予以解決,就連在評標環節是否可以啟動澄清程序都需要專家謹慎對待,因為某些事項可能涉及實質性改變投標內容。而類似表述不一致、文字錯誤、含義不明確有歧義等問題,若評標委員會沒有在評審環節啟動澄清程序,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同樣也不能在評審結束后想當然地組織評標委員會通過復評復議等會議模式實現澄清并修正錯誤的目的。
采購人是否有權對錯誤進行糾正?
專家的評審錯誤可以通過法定渠道進行改正,包括重新評審、協助答復質疑,但兩者都匹配相適應的范圍,超出范圍則可能會被定義為違法修改評標結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87號令都涉及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專家)出現不當行為的處理辦法,對此類行為的糾正權利均在財政部門。采購人并沒有權利要求專家對其錯誤進行糾正,更不能對發現的錯誤自行改正。
在本文開篇的案例中,通過基本常識判斷以及相關當事人證明,也許可以得出中標供應商開標一覽表存在筆誤的結論,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并不允許采購人就該筆誤實施改正,也不能對專家應澄清而未澄清的事項進行糾正?;诒O督、審計的角度,難免還會存在一些疑問,比如,誰來證明廠家真的沒有生產OX-5型號的產品,DX-5型號的產品是否滿足要求,產品價格是否合理,中標供應商有沒有可能通過低價型號的產品實現合同履約。這些問題,采購人也許有能力回答,但卻無權限回答。
能否在合同簽訂時對錯誤進行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钡摋l款適用于已開始履行的合同。對于正在簽訂的合同,87號令第七十一條要求,“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據此規定,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的合同內容,可以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但不能是實質性的修改。
開篇案例中的筆誤情況,當事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將型號更改成正確的型號,既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又沒有損害采購人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理論上可行。但基于監督、審計視角,仍然存在疑問,這個筆誤算不算對投標文件的實質性修改?供應商的真實意圖是什么?供應商有沒有可能在合同履行階段更換產品從而實現其不正當商業目的?
因此,筆者認為,通過合同簽訂修正錯誤,相關法律對此并無禁止性規定,但關鍵是需要判定修改的內容是否屬于實質性的內容。在現行制度下,除了常識判斷,重要的是尋求財政部門的認可,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相關事項進行咨詢論證,意見供財政部門參考,得到認可后還要將結果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之后當事人方可履行合同。
總之,在簽訂合同時發現開標一覽表中爭議的筆誤,最穩妥的做法當然是匯報財政部門由其進行錯誤糾正。筆者還認為,如果能在一些相對簡單、容易判斷的問題上,賦予采購人一定的糾錯或改正權利,在發現問題后按照其內控制度啟動糾正程序,能很大程度上減少行政成本,提升項目質量。畢竟在現行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下,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想通過自身行為顛倒黑白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提高采購效率是更值得關注的內容。
(作者單位: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