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醫院污水處理系統維保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預算金額140萬元。經評審確定A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采購人與其簽訂采購合同。但B供應商對此項目進行了質疑、投訴,投訴事項為:B供應商響應文件封面雖未蓋章,但內頁都蓋章了,不應被認定為響應無效;未要求B供應商進行澄清,也未讓其參與磋商過程,采購活動存在違法違規情形,應認定本次采購結果無效。
財政部門經調查發現,采購文件中實質性條款要求響應文件封面必須加蓋公章,否則響應無效。磋商小組據此認定B供應商響應無效。但按照《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第三條“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規定,財政部門最終認定投訴事項成立,因采購活動違法違規,撤銷原合同,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問題引出
1.響應文件封面未按采購文件要求蓋章,可以認定響應無效嗎?
2.響應文件未蓋章可以要求供應商澄清嗎?
專家點評
問題一:《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214號文)第十一條規定,供應商應當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磋商文件要求響應文件封面蓋章,且該條款為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應按此規定編制響應文件。磋商小組按磋商文件要求,對不符合實質性條款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認定為響應無效。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磋商文件中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在磋商文件中規定,這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只要該規定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即可。響應文件的簽署、蓋章,涉及響應文件的有效性,不屬于38號文所指的形式要求。按照214號文第十六條規定,磋商小組成員應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否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問題二:按照214號文第十八條規定,磋商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但響應文件封面未蓋章不屬于“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所以磋商小組不應該讓供應商進行澄清,而是應按磋商文件要求認定供應商響應文件響應無效。
綜上,本案例,磋商文件要求響應供應商在響應文件封面蓋章,為實質性條款,磋商小組認定B供應商響應文件響應無效,是合規的。財政部門的處理結果不合規。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第十六條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磋商小組應當告知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
第十八條磋商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
(黃燕)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