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這樣一則問詢:“《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應當向所有參與創新概念交流的供應商提供研發談判文件并邀請其參與研發競爭談判,未參加創新概念交流的供應商是否也有獲得研發談判文件的機會,放棄參與創新概念交流的權利是否影響后續的研發競爭談判?”
回答
“只有參加了創新概念交流,供應商才能獲得被邀請參加后續研發競爭談判的資格?!睒I內專家們一致認為。
“這個問題涉及到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的特定流程?!睒I內專家馬正紅告訴記者,根據《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研發談判文件是僅向參與創新概念交流的供應商提供的。這意味著,只有參加了創新概念交流的供應商才能獲取到研發談判文件,并據此編制響應文件。
業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也表示,從發布公告或者邀請書開始,采購活動就開始了,創新概念交流也是采購活動的一部分,供應商不來就視同放棄參與該采購項目,而且《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也是規定向所有參與創新概念交流的供應商提供研發談判文件。
“在合作創新采購項目中,創新概念交流這一環節的主要目的是論證創新方案的可行性,采購人會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共同進行創新概念交流,明確創新產品的最低研發目標、最高研發費用、應用場景及采購方案等其他相關內容。這是采購人編制研發談判文件的重要依據?!瘪R正紅說。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向所有參與創新概念交流的供應商提供研發談判文件,邀請其參與研發競爭談判。從研發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
采購人可以對已發出的研發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導致供應商準備時間不足的,采購人按照研發談判文件規定,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時間。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347期第4版 作者:馬金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