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招標中可否要求提供國家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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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4年09月18日
問:某貨物招標項目投標人資格要求中,要求投標文件中必須提供國家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請問是否合規?
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只是分國家和省兩級實施,而且無論是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實施的,還是省級資質認定部門實施的,其執行的準則、認證程序和主要評價依據均相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均為6年;行政許可效力均為全國通用。所以應表述為國家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如表述為國家級檢驗機構,則涉嫌構成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情形。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