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設施設備采購項目,中標結果公告后,A供應商提出質疑,因為質疑答復不滿,又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A供應商訴稱,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在中標后需在簽訂合同前提供一套擬投入的電動護理床、辦公椅、扶手適老椅樣品供采購人參考,且參考后的樣品由采購人進行保管、封存,作為履約驗收的標準”。A供應商認為中標后還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屬于變相二次評審,毫無意義地增加供應商負擔,違反營商環境相關規定。
財政部門認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的,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本項目,采購人已在招標文件中準確描述了采購需求,因此不得再要求供應商在中標后、簽訂合同前提供樣品。
問題引出
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中標后提供樣品,合理嗎?
專家點評
河南省開封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李凱峰認為,首先該項目招標工作已經完成,進入到了簽合同履約階段,因此 “中標后還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屬于變相二次評審”沒有法律依據。因為該項目在評審階段未要求提供樣品,也沒有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等要求,要求提供樣品只是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不屬于“二次評審”。其次,該項目供應商可以根據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承諾提供樣品也可以不提供。如果供應商未提供樣品,直接提供了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貨物,采購人也不能以此認定履約驗收不合格。
業內資深人士朱蕭俊認為,要求中標后、簽合同之前提供樣品作為履約驗收的依據,容易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簽合同前提供的樣品有瑕疵,簽合同后提供的貨物符合要求;另一種是簽合同前提供的樣品符合要求,簽合同后提供的貨物有瑕疵。因此,他認為履約驗收不應當以中標后、簽合同前提供的樣品為標準,而是最后正式供貨的貨物。即使最后提供的貨物與樣品不一致,只要供貨的產品質量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那履約驗收就應當是合格的,所以要求在簽合同前提供樣品,沒有任何意義。
河南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高飛認為,87號令對何種情況可以要求提供樣品規定的很明確,即: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該項目在評審階段沒有要求提供樣品,說明采購文件已經寫明采購需求,且評審專家已經根據招標文件推薦中標候選人,采購人也已經確定中標供應商。評審階段沒有要求提供樣品,簽合同階段再要求提供樣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之規定。
綜上,要求中標后、簽合同之前提供樣品雖然不屬于“變相二次評審”,但是采購人已在招標文件中準確描述了采購需求,要求中標后、簽合同前提供樣品,不符合87號令第二十二條關于樣品的規定,涉嫌存在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行為。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人同意后自行處理;對于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董瑩